针对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的案例,要对根据商标注册者的使用证据和审定商品的对应度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商标注册是用于该产品的证据。理想的状态是,商标使用证据是在书面资料中,出现的使用商标产品名称与商标注册产品名称完全一致。商标的使用方法能区别商品来源,其有效性被认定为没有任何争议。
但是现实中,书面资料中的经营商品和登记商品名称也可能不同,本质上多是相同的商品。这一明确规定对商标注册人有利。但是,判断商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或下级概念并不是登记者的主观判断,而是需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来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消费习惯、生产模式、行业经营需求等市场要素,具有严格的限制性。
2、注册产品之外的类似产品证据。在实际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注册者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注册商品,那注册者仅对认定注册产品范围外的类似产品使用商标。对于被申请取消商标的商品有多个组合,在这多个组合中,当注册者只能证实商标的使用和类似商品的使用证据时,类似商品的使用证据也应该被正式认可为能够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证据。换句话说,当商标注册者能够部分核实商品上的有效商标使用证据时,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的接受范围扩大对于商标注册者也是有利的。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的使用证据说明,感谢阅读。